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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楊景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