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楊景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