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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 告 陳素艶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孟儒律師被 告 紀銘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記載「陳素艷」,應更正為「陳素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