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 告 立亞創意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俐瑩原 告 呷百二自然洋菓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被 告 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8,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15年4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判決主文欄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