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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富有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以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聖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5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