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銘松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銘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1,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0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