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 告 黃星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陳東晟律師被 告 劉盈黛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複代 理 人 黃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表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判決就此部分漏未裁判,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院民國115年4月28日判決,就兩造請求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漏未判決,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