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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20號上 訴 人 魯憲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張阿娥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2,323元(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68號裁定核定確定,見審訴卷第85-8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