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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 告 柯玉珠被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銘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利美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陳家銘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於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原由沈素琴擔任法定代理人,嗣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變更由陳家銘擔任法定代理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9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