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 告 柯玉珠被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銘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利美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163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欄 沈素琴 陳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