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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平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巿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5,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