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恆鳳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萬元(即備位聲明之停車位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