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原 告 游祥滏法定代理人 游上陞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洪肇垣律師被 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游景勝(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游景隆(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游琦蓮(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游雅詩游雅瑞賴惠莉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游上德(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