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平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使用費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8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