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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怡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珮娟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是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