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文雄

張雅陽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鳳山製冰兩合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是張文雄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其應返還之土地價額及律師費即新臺幣(下同)2,728,000元【計算式:58平方公尺(占用附圖B土地面積)×46,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律師費60,000元=2,728,000元】;上訴人張雅陽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其應返還之土地價額即2,576,000元【計算式:56平方公尺(占用附圖C土地面積)×46,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2,576,000元】,至上訴人對於應給付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故本件張文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161元、張雅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2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