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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紘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淑屏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