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 告 劉韋辰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被 告 神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姚如訴訟代理人 陳奕希律師
李昀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依法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先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本件原告所有「麗晶晶硯」建案建物之設計與裝潢工程契約(
下稱系爭工程契約),其契約相對人即承攬人應為「陳威銘」,第一次驗收、第二次驗收紀錄亦是陳威銘以其本人名義簽署,則原告本件對「神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起訴、又追加其負責人林姚如為被告,其依據為何?㈡原告與陳威銘進行第一次驗收、第二次驗收時,所發現之瑕
疵均是協議由原告自行僱工修補,日後再與承攬人結算?㈢承上,起訴狀附表二所臚列之瑕疵項目中,是否第一次驗收
、第二次驗收發現之瑕疵全部包括在內?㈣承上,原告就第一次驗收之瑕疵是否於第二次驗收之前已自
行僱工修補完畢?其修補金額有無與對方結清、受領?㈤承上,請原告就第一次驗收、第二次驗收所發現之瑕疵項目
與起訴狀附表二所列瑕疵項次相互對照,指明其中瑕疵項目為相同者俾供參照。
三、請於文到三周內向本院提出意見書狀,繕本則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