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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被 告 楊長都被 告 黃湘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馬思評律師

葛光輝律師複 代理人 董尚晨律師被 告 許秋尉訴訟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

陳魁元律師被 告 陳世仁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柯淵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楊長都、黃湘儀、蔡永寬、許秋尉、陳世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民國114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對於蔡永寬之請求(本院卷二第107頁),核屬撤回訴之一部,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上開所為撤回訴之一部,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楊長都係國營事業代考舞弊集圑(下稱代考舞弊集圑)

首腦,被告黃湘儀為楊長都之女友兼助理,被告許秋尉、陳世仁則為代考舞弊集圑成員,負責介紹招攬欲藉由代考舞弊集圑所提供之代考服務,以便通過國營事業所舉辧之受僱人員甄試之筆試(下稱系爭考試),增加進入國營事業工作機會之人(下稱考生),與楊長都達成約定,先由考生提供大頭照、國民身分證及駕照予楊長都,由楊長都將考生之大頭照與其所找代考人(下稱槍手)之照片合成,再將合成照片上傳網站用以報名,及替換考生原本駕照上之照片用以變造,於筆試當日由槍手持上開國民身分證、變造之駕照代考生參與國營事業所舉辦之第一試,使能順利通過第一試,並俟考生本人通過面試,獲國營事業錄取後,由考生支付酬金予楊長都。

㈡被告楊長都、黃湘儀、許秋尉、陳世仁以上開方法,就原告1

05年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考生訴外人陳O棠;就原告107年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訴外人伍O昇、洪O隆、張O霖、黃O誠、葉O成、鍾O祥、孔O屏、湯O嘉;就原告108年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訴外人楊O馨、潘O豪、林O漢、林O宏、蔡O凱;就原告109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訴外人邱O鈞、林O藝、張O、李O曜、洪O陽;就原告110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訴外人黃O順、林O誠、陳O豪、李O軒、林O堉、徐O智。被告協助上開考生為附表所示之代考舞弊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33號、111年度偵字第16531號、112年度偵字第19415號),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不諱。㈢被告從事代考舞弊行為,造成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之內部管

理、員工素質產生嚴重之不信任,且嚴重影響國營事業考試及用人之公平性,侵害原告公司之商譽,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二者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楊長都、黃湘儀:楊長都為代考舞弊集圑首腦,黃湘儀為楊

長都之女友,為楊長都聯繫考生、槍手、寄送參考書、協助撰擬考生自傳、教授面試技巧及回收應試證件予槍手等秘書工作。原告所稱代考舞弊集圑之代考舞弊行為於113年1月間經媒體廣為報導,惟關於應如何準備原告之新進人員甄試及工作內容之討論,以及相關上榜心得文,仍廣泛出現在各網路使用者平台,更有通過甄試而成立讀書會者,且原告113年新進人員甄試仍如期舉辦,於113年6月間公布相關招考簡章後,觀諸各網路、新聞平台均反應熱烈,新聞評論中亦不乏稱讚薪資佳福利好,未見有何提及舞弊事件之負面評論。又考試舞弊屬考生及被告個人違法行為,其他正常應試者、社會大眾譴責之對象,係心存僥倖並以舞弊行為破壞考試公平之人,進而對其等行為予以負面評價,當不至於因不肖考生作弊行徑,降低對於考試需求單位或主辦考試單位之信譽或社會評價,難謂損及原告公司名譽,原告主張其商譽因被告代考舞弊行為遭受侵害云云,尚不足採。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許秋尉:伊之考試舞弊行為純屬個人行為,且係伊任職於原

告前之行為,伊當時尚未擔任原告之任何職位,也不屬於原告內部職員,伊之行為與原告無涉,不致於造成原告所稱「社會大眾對原告內部管理、員工素質嚴重不信任」之情形,並未侵害原告之商譽,原告所為推論尚乏證據以實其說,至如認原告請求有理由,因伊現已遭革職、毫無收入,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實屬過高。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陳世仁: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33號、111

年度偵字第16531號、112年度偵字第19415號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伊涉及案情為原告107年僱用人員甄試考生洪O隆、張O霖、黃O誠(即附表編號3、4、5),與伊共同涉案之被告僅楊長都、黃湘儀2人而已,蔡永寬、許秋尉縱涉其他考試舞弊行為,亦與伊無關,原告訴請伊與蔡永寬、許秋尉負連帶給付責任,於法不合。又原告並未舉證其受有商譽損失,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不足採。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楊長都係代考舞弊集圑首腦,楊長都與附表所示考生達成約

定,藉由代考舞弊集圑所提供之代考舞弊服務,通過國營事業所舉辧之第一試,先由考生提供大頭照、國民身分證及駕照予楊長都,由楊長都將考生之大頭照與其所找槍手之照片合成,再將合成照片上傳網站用以報名,及替換考生原本駕照上之照片用以變造。第一試當日由槍手持上開國民身分證、變造之駕照代考生應試,附表所示考生順利通過第一試後,由考生本人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嗣國營事業錄取各該考生後,由考生或介紹人支付酬金予楊長都。

㈡黃湘儀為楊長都之女友,有為楊長都聯繫考生、槍手、寄送

參考書、協助考生撰擬自傳、教授面試技巧,及發放、回收應試證件予槍手等工作。

㈢許秋尉有介紹附表編號2 所示考生伍O昇,由代考舞弊集圑為

伍O昇提供代考舞弊服務;陳世仁有介紹附表編號3 4、5 所示考生洪O隆、張O霖、黃O誠,由代考舞弊集圑為洪O隆、張O霖、黃O誠提供代考舞弊服務。

五、本件爭點:㈠被告之代考舞弊行為有無侵害原告之商譽權(益)?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理由:㈠被告之代考舞弊行為有無侵害原告之商譽權(益)?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本件被告許秋尉介紹附表編號2 所示考生伍O昇,被告陳世仁

介紹附表編號3 、4、5 所示考生洪O隆、張O霖、黃O誠,予被告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由被告楊長都、黃湘儀為伍O昇、洪O隆、張O霖、黃O誠提供代考舞弊服務,嗣原告錄取上開考生後,由考生或介紹人支付酬金予被告楊長都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系爭考試作弊之行為造成原告之商譽、社會評價之嚴重損害等情。然查,無論升學或求職考試,容有應試者為圖僥倖而採取作弊手段,古今中外皆然,此乃眾所皆知之理,倘考場舞弊並非係需求單位或承辦單位私心為之,正常應試考生或其他社會大眾當不致僅因不肖考生作弊行徑,即降低對於考試需求單位之商譽或社會評價。再者,本件於系爭考試作弊案,經檢警查獲偵辦後,原告並未將因舞弊而錄取之附表編號2、3、

4、5繼續留用,被告等人之作弊行為固有背善良風俗,然大眾譴責對象應係心存僥倖而破壞考試規則之被告,對其等所為予以負面評價,豈有反過來檢討謹守用人標準之原告之理?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之舞弊行為使社會大眾留下原告考選人才方面專業能力不足之印象,致其商譽或社會評價因被告作弊而受損,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實難採信。

⒉復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是必被告有不法之加害行為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且二者間有因果關係者始足成立侵權行為。

本件原告雖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但於本院亦自承:

無法證明受有100萬元之損害等語(本院卷二第119頁),則原告空言「被告從事之上開代考舞弊行為,造成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之內部管理、員工素質等嚴重不信任,並嚴重影響國營事業考試及用人之公平性,侵害原告公司之商譽」等語,卻未能舉證有何損害結果,可見原告本身並無所謂商譽損害之發生。再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係填補損害為原則,原告既未受到任何財產上之損失,即無損害之發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係以實際損害之發生為前提要件即有未合。原告雖又主張:「此部分有點類似精神慰撫金」云云(本院卷二第119頁),惟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要旨參照,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亦採此旨)。原告為依法組織之法人,有首揭年籍資料足參,揆諸上開說明,縱其商(名)譽權受有損害,仍無精神上痛苦可言,故原告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亦屬無稽,委無足取。

㈡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之代考舞弊行為有侵害原告之商譽權(

益),且依法原告對被告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已如前述,則本院自無庸就上開爭點㈡之損害賠償金額再為審酌,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附表:

編號 考生姓名 考試名稱 被告協助考生以槍手代考舞弊之行為 1 陳O棠 105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真實姓名不詳之「林先生」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沈揚O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陳O棠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陳O棠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陳O棠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 伍O昇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許秋尉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詹O崴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伍O昇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伍O昇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伍O昇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3 洪O隆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世仁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康O瑋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洪愷隆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洪O隆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洪O隆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4 張O霖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世仁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楊O皓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張O霖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張O霖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洪O隆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5 黃O誠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世仁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吳O樟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黃O誠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黃O誠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黃O誠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6 葉O成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毅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葉O成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葉O成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葉O成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7 鍾O祥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賢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鍾O祥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鍾O祥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鍾O祥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400,000元交予楊長都。 8 孔O屏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廷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孔O屏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孔O屏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孔O屏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湯O大,湯O大再轉交該1,300,000元予楊長都。 9 湯O嘉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湯O嘉之父)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廖O詩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湯O嘉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湯O嘉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湯O大於放榜確定湯O嘉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0 楊O馨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廖O詩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楊O馨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楊O馨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楊O馨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湯O大,再由湯O大轉交該1,300,000元予楊長都。 11 潘O豪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高O義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吳O樟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潘O豪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潘O豪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潘O豪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400,000元交予高俊義,再由高O義轉交該1,400,000元予楊長都。 12 林O漢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洪O恆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漢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漢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漢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3 林O宏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陳O廷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宏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宏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宏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陳O成,再由陳O成轉交該1,300,000元予楊長都。 14 蔡O凱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毅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蔡O凱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蔡O凱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蔡O凱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100,000元交予陳O成,再由陳O成轉交該1,100,000元予楊長都。 15 邱O鈞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李O蘭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賢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邱O鈞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邱O鈞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邱O鈞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500,000元交予李O蘭,再由李O蘭轉交該1,500,000元予楊長都。 16 林O藝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洪O恆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藝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藝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藝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7 張O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吳O樟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張O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張O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張O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8 李O曜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湯O閎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黃O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李O曜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李O曜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李O曜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5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9 洪O陽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洪O(洪O陽之父)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郭O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洪O陽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洪O陽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洪O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0 黃O順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蔡永寬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洪O恆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黃O順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黃O順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黃O順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中之9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1 林O誠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陳O賢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誠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誠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誠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2 陳O豪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邵O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陳O豪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陳O豪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陳O豪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5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3 李O軒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賴O昌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黃O軒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李O軒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李O軒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李O軒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賴O昌,賴O昌再將該1,200,000元轉交予楊長都。 24 林O堉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賴O昌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黃O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堉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堉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堉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50,000元交予賴O昌,賴O昌再將該1,350,000元轉交予楊長都。 25 徐O智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羅O彰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張O毓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徐O智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徐O智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徐O智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