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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許英科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被 告 許世甫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錫榮」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許錫榮起訴請求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黃顗雯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