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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家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萬7,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