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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尚家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5年2月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參,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