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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錦松

池春蘭陳子希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潘玉枝

林沛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複 代理人 陳妍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7日16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7月8日16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