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原 告 邱英男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被 告 鳳翔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寶治訴訟代理人兼追加被告 陳明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