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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33號原 告 王繼恩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王姿珺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之偽造文書等事實,業經檢察官起訴,現由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審理。是於本訴訟中有前述犯罪嫌疑牽涉上開刑事裁判,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自得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