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6號原 告 潘英宏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理由四、㈡2. (判決書第3頁,第18至19行) 因潘英宏與皇家聯合股份(漏載「有限」二字)公司投資高雄市前金區五福路三路60號11樓 土地標的... 因潘英宏與皇家聯合股份(漏載「有限」二字)公司投資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60號11樓土地標的... 理由四、㈡2. (判決書第3頁,第23至24行)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4 建物標示:高雄市前金區五福路三路60號11樓...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4 建物標示: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60號11樓 理由五、 (判決書第4頁,第27行)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債權、系爭抵押權均不存在... 五、綜上所述,原吿請求確認系爭債權、系爭抵押權均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