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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鈺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寅洲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