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 告 林茂良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被 告 陳玉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 告 林茂良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被 告 陳玉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