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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 告 蔡子弦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呂宜桓律師被 告 吳怡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吳怡興於民國111年1月8日死亡,其父母已拋棄繼承,被告為其胞兄,係吳怡興之繼承人。伊與吳怡興間往來訂、取貨之慣例,通常由吳怡興至伊之商店選取物品,當下向伊表示其預訂購數量,雙方於店內點交物品及件數後,即由吳怡興逕將購買之貨品帶走,並於一定期間內再向伊結算價金總額。吳怡興於110年至111年間陸續向伊購入如附表所示貨品(下稱系爭貨品)共計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3,237元,因吳怡興曾2次退回價額分別為1萬1,000元、6萬1,140元之貨品,扣除該退回貨品之價額後,吳怡興尚積欠貨款64萬1,097元(下稱系爭貨款),伊曾於110年12月25日以通訊軟體請求吳怡興給付買賣價金未果。吳怡興死亡後,被告開具遺產清冊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陳報,經少家法院以111年司繼字第913號准予公示催告,伊於法定期間向少家法院申報債權,並於112年5月15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返還,仍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367條、第1148條及第1153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並聲明:(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怡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64萬1,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吳怡興積欠原告系爭貨款,並不爭執,然原告於113年4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伊自得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吳怡興於111年1月8日死亡,其父母吳明達、黃雲龍均拋棄繼承,經少家法院於111年3月18日准予備查,被告為吳怡興之繼承人。

(二)吳怡興死亡後,被告開具遺產清冊向少家法院陳報,經少家法院於111年3月18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913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吳怡興之債權人應於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即111年3月29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少家法院申報債權。

(三)嗣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求給付系爭貨款,被告並已於112年5月18日收受通知。

(四)原告前主張被告違反民法第1159條規定,致原告受有系爭貨款之損害,並依民法第1161條第1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於112年3月15日向少家法院提起訴訟以112年度家訴字第9號受理(下稱另案訴訟)後,原告復於113年3月6日在另案訴訟追加系爭貨款之請求權,後原告於113年3月29日另案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撤回系爭貨款之請求權。

(五)原告於113年4月15日就系爭貨款之請求提起本件訴訟。

(六)吳怡興確實積欠原告系爭貨款。

四、本件之爭點:被告主張系爭貨款已罹於消滅時效,並拒絕付款,是否有據?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367條及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吳怡興積欠其系爭貨款,吳怡興死亡後,被告為吳怡興之繼承人,被告應於繼承吳怡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系爭貨款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屬實。

(二)次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7條第8款、第128條、第130條及第13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附表所示,吳怡興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第1筆為110年10月4日、最後1筆為111年1月3日,依前揭規定所示,原告分別自訂購貨物之日起即可向吳怡興請求給付貨款。依前揭兩造不爭事項(三)、(四)所示,被告於112年5月18日收受原告通知請求給付系爭貨款,然原告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即112年11月18日以前向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依前揭規定所示,該次請求視為不中斷;而原告復於113年3月6日在另案訴訟追加系爭貨款之請求權,然原告於113年3月29日另案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撤回系爭貨款之請求權,該次追加起訴後撤回該追加起訴,依前揭意旨所示,該次追加起訴亦視為不中斷。依原告請求系爭貨款所示,顯屬上開所定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該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則原告上開請求及追加起訴既視為不中斷,系爭貨品之第1筆及最後1筆之貨款請求權分別自112年10月4日及113年1月3日起,已完成消滅時效,而原告始於113年4月15日就系爭貨款之請求提起本件訴訟,足認已罹於消滅時效。

(三)再按消滅時效制度,乃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其請求權者,義務人於該期間屆滿後,得拒絕給付之制度。消滅時效制度之立法理由,在於考量法律關係經過一定時間後,可能面臨權利人或義務人證據滅失、舉證不易、真實難辨,導致訴訟上徒增滋擾。立法者遂藉由消滅時效制度,使客觀上已繼續存在一段時間之事實狀態取代真正法律關係之認定,俾權利義務狀態不明之情況得以早日確定,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惟民法之消滅時效,立法者雖賦予義務人得對罹於時效之請求權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但該權利並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是義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民法第144條規定)。

此外,為免權利人與義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義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而過度失衡或違反公平正義,行使時效抗辯權,應符合民法第148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不得有權利濫用情事。準此,消滅時效制度之設計,絕非僅單方面考量義務人現有法律狀態利益之維護,而應兼顧權利人之利益,避免於個案中發生權利義務顯失公平之情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債務人是否行使時效抗辯權,固屬其權利,然其行使須受誠信原則拘束,此時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前之行為係觀察重點,視其行為是否造成債權人時效完成之(共同)原因,如債務人之前所為協商,引發債權人合理信賴;或債務人之前有反覆、矛盾或可非難之行為,或其他特別情事,債權人因而未行使權利。若准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導致雙方權益顯然失衡,乃認債務人係濫用抗辯權,禁止其於一定期間內行使,以平衡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當性與公益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固主張其先前已有向少家法院催報債權、於112年5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請求、於112年3月15日提起另案訴訟請求償還,被告行使時效抗辯權有權利濫用云云。惟查,原告就被告先前有何行為使其信賴,致其未行使權利,或被告之前有何反覆、矛盾或可非難之行為,或其他特別情事,致原告因而未行使權利等相關情事,均未具體說明或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此情所指為真,被告就本件行使時效抗辯權,自無權利濫用。

(四)末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僅因而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惟如債務人行使此項抗辯權,表示拒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權利因而確定的歸於消滅,債務人即無給付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要旨參照)。繼前所論,原告就系爭貨款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就本件行使時效抗辯權,並無權利濫用,則被告提出時效抗辯,自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第1148條及第115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怡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64萬1,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均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附表:原告主張吳怡興訂購貨品之明細編號 訂購日期 品項 數量 (件) 單價 總額 1 110.10.04 RH男短性感女神馴犬師上衣 1 4,300元 4,300元 RH男短鎖鏈星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NB男短格鬥戰神黑上衣 3 5,500元 16,500元 LV 1 31,200元 31,200元 RH男短蒙面牛仔黑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RH男短立體惡徒與犬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2 110.10.09 FZ費特瑞刺繡 LOGO短上衣 2 800元 1,600元 FZ刺繡LOGO素T 1 800元 800元 3 110.10.15 BR青年膠牌LOGO背心外 1 9,800元 9,800元 BR經典戰馬金拉鍊外套 1 10,000元 10,000元 4 110.11.15 MONCLER拼接外套 1 24,000元 24,000元 MONCLER DOWN FROM 1 28,000元 28,000元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5 110.11.25 FZ費瑞特刺繡LOGO短上衣 14 800元 11,200元 MONCLER半羽絨外套 1 26,000元 26,000元 6 110.11.26 BR戰馬外套 1 10,000元 10,000元 BR經典戰馬金拉鍊外套 2 10,000元 20,000元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FZ費瑞特刺繡LOGO短上衣 12 800元 9,600元 7 110.12.02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4 1,600元 6,400元 8 110.12.04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2 1,600元 3,200元 9 110.12.05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1 1,600元 1,600元 10 110.12.07 MONCLER DOWN FROM 1 28,000元 28,000元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1 1,600元 1,600元 AD手臂三葉草帽TEE 1 1,600元 1,600元 直播抽獎 1,000元 1,000元 11 110.12.10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12 110.12.11 MS女滿版小熊外套 1 5,200元 5,200元 BURBERRY VINTAGE手臂 1 17,200元 17,200元 KL男帽外套膠印卡爾款 1 6,000元 6,000元 退款紅包 1,500元 1,500元 13 110.12.15 FZ仿藍刷破牛仔褲 16 1,320元 21,120元 14 110.12.17 HH愛馬仕洗慕禮盒 1 1,500元 1,500元 DIOR口紅兩入 1 3,900元 3,900元 DIOR化妝包雙響組 1 3,200元 3,200元 BA青年外套經典膠字 1 10,800元 10,800元 MONCLER DOWN FROM 1 28,000元 28,000元 15 110.12.21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1 1,600元 1,600元 DIOR化妝包雙響組 1 3,200元 3,200元 D2牛仔褲潑漆刷色牛仔 2 13,500元 27,000元 AD黑橋刺繡衛衣 2 1,900元 3,800元 16 110.12.22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D2牛仔褲潑漆刷色牛仔 1 12,000元 12,000元 17 110.12.24 DIOR三人花漾禮盒 1 3,900元 3,900元 DIOR口紅兩入 1 3,900元 3,900元 FZ男短完美象徵 1 900元 900元 FZ男短費瑞特刺繡LOGO 4 800元 3,200元 18 110.12.25 DIOR化妝包雙響組 1 3,200元 3,200元 AD經點三線褲 3 1,500元 4,500元 DIOR口紅兩入 2 3,900元 7,800元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3 1,600元 4,800元 19 110.12.30 FZ仿藍刷破牛仔褲 9 1,320元 11,880元 D2漸層灰刷破牛仔褲 1 12,000元 12,000元 20 111.01.03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FZ費瑞特機車褲 1 1,000元 1,000元 RH男短性感女神馴犬師上衣 1 4,300元 4,300元 RH男短立體惡徒與犬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FZ水泥灰牛仔褲 90 1,260元 113,4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