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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78號上 訴 人 綠之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慶東被 上訴人 趙素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上訴人就回復原狀部分可獲之利益無從陳報具體價額,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惟價額不能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