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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魏曉薇被 告 余晟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洪嘉承、郭政育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某綽號「五線」、「牛B」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洪嘉承、郭政育擔任收取贓款之車手,被告則負責指派車手收取詐欺款項、收款後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被告、洪嘉承、郭政育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6日、3月29日致電原告,假冒165防詐騙專員及檢察官,佯稱原告申設之存款帳戶涉及毒品洗錢案件,須繳交新臺幣(下同)70萬元保證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許,自其郵局帳戶提領70萬元欲交付,被告旋指示洪嘉承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前往原告住處,向原告行使而取走原告交付之70萬元,洪嘉承再將此70萬元轉交予郭政育,由郭政育上繳予被告,致原告受有70萬元之財產損害。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詐欺取財罪,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事實不爭執,亦不爭執應賠償原告70萬元,但伊目前在監執行,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其郵局帳戶封面及內頁明細、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通話明細翻拍照片為證(見刑事卷之警卷第47、49、50-52、54、55頁),核與洪嘉承、郭政育於警詢之陳述相符(見刑事卷之警卷第22-38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113年度訴字第128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09-111頁〕,又被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認定成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詐欺取財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見訴字卷第29-35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

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以詐欺行為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致為金錢之交付者,即屬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該施用詐術之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與洪嘉承、郭政育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70萬元而受有損害,即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被告為共同行為人,依前揭法文,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與洪嘉承、郭政育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明揭。查原告前雖曾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洪嘉承、郭政育訴請賠償,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0號判決可稽(見訴字卷第9-13頁),然原告自陳洪嘉承、郭政育迄未主動清償,原告亦未因強制執行受償分文(見訴字卷第109頁),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連帶債務人即被告賠償70萬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0萬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酌定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7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