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李映慧訴訟代理人 錢美華律師被 告 洪雅雯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原為情侶,約於108年10月至11月間分手。交往期間,被
告在000年0月間因原有車輛發生行車事故無法繼續使用而有購車需求,因被告稱現金不足,原告建議購入新車,但被告稱無力負擔新車頭期款與後續貸款,而原告慮及原車輛毀損係兩人出遊所致,而就頭期款及後續繳納貸款可暫先代被告墊繳,商議將購得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登記於被告名下,並支付購買系爭車輛之頭期款450,000元及後續每期10,020元、共30期之車輛貸款,共計750,600元(下稱系爭購車款)。兩造持續交往直至108年間,協商共同購買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於108年3月18日支付5萬元簽約金、108年8月22日將系爭不動產之頭期款25萬元匯款履保帳戶。
未料,兩造於確定購買系爭不動產後紛爭漸深,於爭執過程中數次協商不動產歸屬及款項之分配,最終經兩造同意由被告單獨購買及持有系爭不動產,因被告亦同有支付部分款項,雙方協議被告須償還原告200,000元(下稱系爭購屋款)。
兩造間就系爭購車款與系爭購屋款部分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原告幾經催告被告仍拒不償還,是原告先位自得依民法第478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返還借貸之款項,共計950,600元。
㈡若法院認兩造間車輛之款項非屬借貸關係,然原告支付購買
系爭車輛之款項,目的在兩造交往期間共同使用系爭車輛,無奈兩造事後因故分手,被告並於協商中表示大學畢業後即會過戶返還予原告,惟被告畢業後非但未返還系爭車輛,更擅自將車輛出售,並拒絕返還原告售出後之價金39萬元,顯見被告所為使用系爭車輛與售出系爭車輛後保有價金之行為均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被告就此所獲利益,應屬不當得利。倘認原告支付系爭不動產價金部分不成立借貸關係,原告所以支付價金及費用,均係基於兩造間共同購買、持有系爭不動產之目的,分手後,兩造協商由被告單獨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原告給付之目的即已不復存在,被告因此所受200,000元之利益,顯然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原告備位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950,600元㈢如法院認需審酌原告有無免除被告債務之意思,然兩造於108
年10月13日已有重新達成協議,即被告應返還原告購屋款20萬元及將系爭車輛過戶,被告仍應依協議履行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於原告95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兩造間就系爭購車款及不動產款項均未存有消費借貸之合意
,實則兩造原為情侶關係,原告基於照顧被告屬經濟上較弱勢之一方,常給予經濟上之贈與。就系爭購車款部分,除有前開經濟上贈與之緣故外,更因原告駕車撞毀被告原有車輛,原告始購買系爭車輛贈與賠付被告,是就系爭購車款部分被告自無不當得利。如法院認並無贈與關係,惟原告所謂因兩造當時為情侶也會使用該車,因而支付系爭購車款之個人目的或動機,未與被告意思表示合致,並無拘束被告之法律效力,且更未提出積極事證以證明就上開給付欠缺給付目的,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就系爭不動產款項部分,原告陳稱「頭期款我也捐獻了20萬元、不是要你還」等語,亦係因兩造當時為情侶且有共同生活之打算而贈與被告,確無消費借貸之合意,而被告接受原告經濟上之贈與,更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況原告另稱先行支出購買沙發之訂金及其他購買傢俱等需求之零總項目,原告未舉證以實其說,並無原告所稱「其他零總之項目」存在,是縱原告請求有理由,金額經被告匯款予原告後至多僅為15萬元。
㈡又倘若認為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款項及系爭購車款均有成立消
費借貸契約,惟原告事後稱「沒還也沒差」、「你也需要,一樣給妳」等語,顯已免除被告之債務,被告自無返還義務。至於被告雖曾於000年00月00日間提出20萬可以慢慢清償,車輛待畢業後過戶歸還等作為分手條件,然原告未於相當時間內為承諾,依民法第157條規定,被告上開分手條件之要約已失其效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原為情侶關係,約於108年10月至11月間分手。
㈡原告支付購買系爭車輛之頭期款450,000元及後續10,020元、共30期之車輛貸款,共計750,600元。
㈢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間購買,並登記為被告所有,該車於111年5月30日以39萬元出售予他人。
㈣原告於108年3月18日支付購買系爭不動產之簽約金5萬元,被
告於翌日匯款25,000元予原告;原告於同年8月23日匯款25萬元至履保帳戶,被告於同年8月22、23日共匯款125,000元予原告。
㈤系爭不動產登記為被告所有。
㈥卷附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均無爭執。
四、本件爭點:㈠先位部分⒈兩造間就原告支付購買系爭車輛購車款,系爭不動產款項、
購買沙發之訂金及其他購買傢俱等需求之零總項目部分有無成立消費借貸契約?⒉如有,原告有無事後免除被告債務?⒊如原告請求有理由,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㈡備位部分
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款項、購買沙發之訂金及其他購買傢俱等需求之零總項目,其給付有無法律上原因?或其後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原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間就原告支付購買系爭車輛購車款,系爭不動產款項、
購買沙發之訂金及其他購買傢俱等需求之零總項目部分有無成立消費借貸契約?⒈兩造原為情侶關係,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間購買,登記為被
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系爭購車款;嗣於108年3月、8月雙方陸續支付購買系爭不動產之簽約金、頭期款,並將系爭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兩造末約於108年10月至11月間分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就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償還上開款項,兩造有所爭執,茲就兩造所提事證及對話內容,分述如下:
⑴參諸於108年9月8日如附表編號1所示對話,可知兩造因決定
分手,而商議系爭不動產應如何處理,最終決定由被告保有系爭不動產,期間原告曾稱「我沒急用 你有錢再還」,被告則以「那我有錢得時候再還給你」等語回覆,是以兩造所述該「有錢再還」,足徵兩造均無由原告無償為被告墊付系爭購屋款,顯見兩造就系爭購屋款確有成立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被告雖抗辯:原告已免除其債務等語,參諸附表編號1所示,原告曾稱「你需要就給妳、就算沒還也沒差」,惟其重點係在討論系爭車輛及系爭不動產於分手後應歸屬何人所有,非單純僅在商議款項分擔,況兩造於108年9月12日又有「愛你」、「牙齒掉了」等其他日常對話(見審訴卷第69頁),足認兩造該次分手在數日後又復和,是原告於當日是否確有被告所抗辯免除其債務之真意,已有疑問。又兩造間於108年9月23日、24日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對話,商議系爭不動產裝潢事宜時,原告向被告質疑陳稱「妳說想要房子是自己的 負擔妳說自己扛 我說要贊助妳床跟沙發 妳回我.....還有呢?還說沙發妳已付了2.5萬 這什麼意思?頭期款我也捐獻了20萬」,被告則回覆,當時詢問「還有呢」是想問原告裝潢款想拿出多少等語,則顯然原告當時陳述「捐獻20萬元」一詞,依附表編號2之兩造對話前後文,係兩造在陳述對於系爭不動產已有各自付出之內容,繼而附表編號3所示對話,原告業已陳明108年9月8日該次提到「沒還也沒差」之陳述,係指當初決定分手時之狀態,與目前狀態不同。從而,觀諸附表編號2、3前後文,兩造當時再商議裝潢費用之分擔時,原告認為被告要再要求原告分擔裝潢費用,對其並不公允之意見表達而已,無從認定原告有免除被告債務之真意,否則原告應無在爭執時又再陳稱「妳有想說要把我付的頭期款還給我嘛」一語。從而,被告執上開對話內容,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進而抗辯原告已有免除其債務之意思,均屬無據。
⑵兩造於108年9月26日因是否要同住之事再生爭執,於翌(27
)日參諸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稱:「車子屆時去估價看賣給車商多少錢,我就跟你買多少錢 這樣妳能不能接受!?車子的錢我也必須攤還給妳,也許前一兩年無法付,等我3年後房貸輕一點的時候再支付給你!麻煩請妳想一想能否給我這個方便吧!」,原告則於其後回覆:「那我需要先把車貸的六萬先還嗎?」,後續則陳述認為被告提出之上開方案理虧,進而再討論109年9月8日該次所討論車輛歸屬事宜(見本院卷第161至第163頁),是依該次對話內容,可知當時兩造就系爭購車款應如何分擔有所爭執,雖單以該次對話內容,未見兩造有達成具體合意,惟已足認原告自始即無贈與被告系爭車輛,或欲全然無償為被告負擔系爭購車款之意,被告亦明知上情,而有意返還原告購車款之情形。況參諸被告於108年10月1日對原告稱「車車的事情再麻煩你了 愛妳」,而原告於108年10月1日將系爭車輛貸款尾款6萬元結清,有其該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7頁),可知兩造於附表編號4該次對話後,原告遂依兩造商議結果先行結清系爭車輛貸款,顯有由原告先行支付全數購車貸款,以利兩造間商議系爭購車款應如何分擔之情形。
⑶參諸附表編號5所示對話,兩造於109年10月12日又起爭執而
再次提及分手及兩造間就系爭車輛及系爭購屋款之事,被告陳明「我也早知道你有一天會來跟我說20萬的事,我可以還給你」、「20萬也好 車子也好!你既然都來開口要,我都會還給你」,而重申會返還原告款項之意,並允諾償還原告系爭購屋款及系爭車輛。參以如附表編號6所示,被告於109年10月13日陳明:「謝謝你車子能讓我用到畢業 希望20萬也可以像之前說的那樣慢慢還給你 車子時間到了,我會過戶還給你 20萬我也一定會還給你如果你同意了,我們今天就到此為止吧」(本院卷第29頁),益徵被告確有允諾原告償還系爭購屋款及系爭車輛。被告雖抗辯兩造當時未達成任何協議,該要約已失其效力云云,惟審酌兩造間溝通往來,本非僅得以透過LINE訊息為之,況該筆訊息後顯示「原告已收回訊息」,無從逕認原告毫無回覆,且如附表編號6所示被告於108年10月13日之陳述,係延續附表編號5所示108年10月12日對話而來,而前已敘明被告於當日重申會返還系爭車輛及系爭購屋款,佐以108年10月13日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訊息後,兩造無再傳送任何訊息,直至同月16日被告再傳送予原告「不好意思打擾你,合約書部分還有需要用妳的印章…」原告回覆「掛妳門口了」(見本院卷第135頁)之內容,可知兩造當時對話行禮如儀,而顯生疏,未如原仍為情侶時親密,又108年11月14日「現在我們處於猶豫不決的階段…但妳說的對如果未能沒能更好 在一起也只是不快樂 這段日子你我都難過辛苦 雙方都靜一靜」,108年12月9日被告稱「那天你跟我說;別忘了,你我現在只是朋友關係 我知道你說的是事實,但我覺得還是很難過」(見本院卷第136頁、第140頁),以上開對話,可知兩造確已分手而退回朋友關係,至多僅係在思考是否要復合而已,仍不影響兩造確已於108年10月13日後分手之事實。基此,認兩造間在108年10月13日後確已分手,而原告並已有同意被告上開分手條件而達成協議(下稱系爭協議),則原告另主張依該協議內容被告應返還系爭購屋款及車輛,即屬有據。
⑷末查,於112年4月28日被告針對原告訊息內容「……就請你返
還當初購買房子時,我墊付的20萬元,以及我先借你購買汽車的頭期款45萬與後續貸款(每期10200元一共30期,共計30060元)……」,則回覆:「我沒有堅持不還款,我只是覺得不合理……」(見審訴卷第31頁)等語,可知原告以借款為原因向被告催討時,被告均表示會「歸還」予原告,是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購屋款20萬元有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已堪認定。被告抗辯:其稱原告起訴前催討時所稱「我只是覺得不合理」並非對是否需清償系爭車輛購車款表示反對之意思表示等語。然承前所述,被告在兩造商議分手期間,一再以「我都會還給你」、「我會過戶還給你」等語對原告為答覆,甚至主動提出要將系爭車輛送估價,並且攤還系爭車輛購車款,故原告主張系爭車輛購車款為原告先行墊付,嗣經原告催討時,方以「我沒有堅持不還款,只是覺得不合理」回覆,顯然係對應償還數額為何有所爭執,然非否認原告債權。⑸至於系爭車輛,依系爭協議,原告同意由被告繼續使用至畢
業,並應返還系爭車輛予原告,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系爭購車款750,600元,即無理由。被告雖辯稱系爭車輛購車款係為原告所贈與,否認原告所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主張,則被告自應就兩造間就系爭車輛購車款具有贈與關係負擔舉證責任,合先敘明。被告雖以附表編號1其中「妳也需要 一樣給妳」及於編號4所示108年9月27日之對話,被告稱:「當初要分開,車子妳不要。那現在要給你一部分的錢你卻覺得理虧?」,被告則回覆:「那時候是覺得妳需要 才說要給妳妳自己也說了 這樣對我不公平」(見本院卷第161至162頁),抗辯原告已將系爭車輛贈與給被告等語,惟綜觀前揭對話前後文,原告斯時係考量被告因上學通勤仍有使用系爭車輛的需求故讓被告繼續使用,但未曾免除被告返還系爭車輛購車款之責,已如前述,自不得因此認定原告已將系爭車輛贈與給被告,且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就兩造間贈與關係為證明。準此,被告未能就兩造間就系爭車輛及購車款有贈與關係盡舉證之責,此部分抗辯,為無足取。㈡如有,原告有無事後免除被告債務?⒈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第343條定有明文。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然必以債權人確有向債務人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並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始生免除之效力(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87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5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81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此觀民法第98條規定亦明。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應從其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承前⒈所述,被告抗辯原告有免除其債務之對話,係在109年9
月8日及9月24日,然該等內容無從認原告確向被告為免除債務之意思,已如前述,且兩造嗣於109年10月13日已達成系爭協議,自無由再抗辯原告免除其債務,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自不可採。
㈢如原告請求有理由,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⒈系爭購屋款部分
按契約是否與其原因相分離,而分為要因契約及無因契約,前者係指契約以其原因為要件,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後者係指契約與其原因分離,如處分契約、債務約束、債務承認契約等。若當事人間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債務者,成立債務約束契約,即發生獨立之給付義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僅承認原告有支付簽約金5萬元及頭期款25萬,然被告已陸續另匯款半數共15萬元予原告(不爭執事項㈣),否認原告有支出購買沙發之訂金及其他購買傢俱等需求之零總項目。惟審酌兩造如附表所示對話,均係購屋後準備購買沙發,甚至開始商議裝潢事宜之期間,於當時兩造對於款項支出之記憶應較為清楚,而如附表編號2、5、6所示對話內容,兩造就被告應分擔之購屋款均以20萬元為商議內容,系爭協議中被告亦允諾返還20萬元,而有願承擔該責任之意思,應認已有成立債務約束契約之意思,即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同意無論兩造間款項實際付款情形為何給付原告購屋款20萬元,是被告另以前詞抗辯,否認應償還之數額為20萬元,自屬無據。
⒉系爭購車款部分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無從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購車款750,600元,已如前述,且如附表編號4所示,原告於兩造商議系爭購車款時亦稱「我沒有要你用原價給我 畢竟我也有使用」等語,益徵原告自始即無要求被告負擔全數之購車款750,600元。然依系爭協議,被告應返還系爭車輛予原告,而被告於111年5月30日將系爭車輛以39萬元出售予他人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就返還系爭車輛之債務,已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陷於給付不能,原告僅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而審酌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間購買,於000年0月00日出售時,使用期間已接近5年,又車輛之市場價值歷經時間經過,本會有相當之折價,此亦為原告所明知(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一台不到五年的車就折半價」等語),被告以39萬元出售,價值應屬相當,故被告以系爭車輛出售價金39萬元賠償原告,應尚屬合理。從而,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39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查,兩造就系爭購屋款及上開無從返還系爭車輛之損害賠償之債,未定返還期限,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9日(見審訴卷第59頁送達回證)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請求被告給付59萬元,及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編號 時間 內容 證據出處 1 108年9月8日 原告:房子的事怎麼處理(中間略) 被告:我需要…看你有沒有想要 原告:你需要就給妳 我一個人也用不到 被告:那看你有什麼條件,我盡量達到,無法 達成我會給妳期限 原告:那本來就不屬於我的 我要談什麼條件 被告:之前說好的事,不曉的你記得多少 你在這房子上也有付錢 這些錢 還有車 原告:付了就付了 我沒急用 你有錢再還 就算沒還也沒差了 我再賺就有 反正我一身輕啦 被告:好 那我有錢得時候再還給你 那車呢? 原告:妳也需要 一樣給妳 被告:你若心意已決,就退出夏小姐那個群組… 原告:如果這是你想要的 好 那我退 被告:這次是你離開的 原告:是你叫我走 被告:我不想再爭論了…希望下次見面還可以是朋友 審訴卷第69頁 2 108年9月23日 被告:我其實沒有很喜歡聽這樣的話,思考後再 做決定再告訴我好嗎? 我不希望以後一 起住還拿這樣的話來不開心 原告:妳不喜歡聽這些 啊不是嘛!妳說想要房 子是自己的 負擔妳說自己扛 我說要贊助 妳床跟沙發 妳回我.....還有呢?還說沙 發妳已付了2.5萬 這什麼意思?頭期款我 也捐獻了20萬 被告:'還有呢'我當時會問這句話試想問你做裝 潢預算你想拿出多少?我這裡頂多就20萬 左右,如果我們的錢加起來無法做好裝 潢,那就想別的方式…以後我們要一起 住,那個家雖然是我的名字,你也是有花 費在上面,也是有付出,但一起住就不能 說那樣講話… 審訴卷第73頁 3 108年9月24日 原告:那妳自己都沒有想過 房子要登記妳自己 的 妳有想說要把我付的頭期款還給我 嘛! 現在還說我出爾反爾 對啦 我就是 這樣的人啦…… 被告:頭期款妳自己說不用 當你說不用的時候 我也是有說要還給你 原告:我是說就算沒還也沒差,那時候的情境是 我們已經決定分開了! 怎麼會又跟後來 尬在一起講 被告:所以你到底要的是什麼?頭期款要還給 你,可以啊 只是無法是現在 裝潢不做也 可以啊!我沒差 原告:並不是 要妳還我 我想說的是 我已經有 付出了 你卻還要我為你做更多 這樣對我 公平? 被告:做更多什麼意思 原告:裝潢這件事阿 審訴卷第74-75頁 4 108年9月27日 被告:車子屆時去估價看賣給車商多少錢,我就 跟你買多少錢 這樣妳能不能接受!?車 子的錢我也必須攤還給妳,也許前一兩年 無法付,等我3年後房貸輕一點的時候再 支付給你!麻煩請妳想一想能否給我這個 方便吧! 原告:那我需要先把車貸的六萬先還嗎? 原告:車子的事,估它剩多少價值 一台不到五 年的車就折半價,用那樣跟我買!我覺得 我理虧,你還要花三年時間才能慢慢給 我,那你就過讓給我,自己買二手的不是 更便宜 被告:我身邊沒有再多餘的錢買二手的 (略) 被告:當初要分開,車子你不要,那現在要給妳 一部分的錢你卻覺得理虧? 原告:那時候是覺得你需要才說要給妳 你自己 也說了這樣對我不公平 我沒有要你用原 價給我 畢竟我也有使用 本院卷第161-163頁 5 109年10月12日 被告:隨便你要怎麼想都可以 妳我之間剩車子 的部分沒有解決 原告:還要我還妳12萬 妳怎麼不還我20萬 被告:都可以 還你也可以 原告:反正妳就是決定要一刀兩斷了 ……講清 楚也比較好 被告:反正我也早知道你有一天會來跟我說20 萬的事,我可以還給你 原告:妳要跟我斷難不成我還要送錢給妳花 被告:我知道 我會還給你 原告:這是你決定 我沒逼你 不要再說我推妳下 懸崖 這類的話 被告:隨便 都好 原告:今天你用玩笑的六萬塊逼我 我用車子不 借為由 妳就生氣氣 跟我了斷 被告:難道我的人生要掌握在你手中嗎?住不住 一起用車子來決定? 原告:妳也不是一樣 被告:隨便 都好 原告:用要不要幫妳付錢逼我 是妳先出招的 被告:20萬也好 車子也好!你既然都來開口 要,我都會還給你 原告:是妳切斷我們的感情 本院卷第201-203頁 6 108年10月13日 被告:Line無法有法律效力 但是也有公論力道 我 洪雅雯 謝謝你車子能讓我用到畢業 希望20萬也可以像之前說的那樣慢慢還給 你 車子時間到了,我會過戶還給你 20萬我也一定會還給你 如果你同意了,我們今天就到此為止吧 (顯示「您已收回訊息」,即原告收回訊息) 本院卷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