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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忠勇、洪銘志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9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928元,故上訴利益為3,480,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