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2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蘇欣雅送達代收人 陳欣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巧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