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揆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錦、王語嫣、王語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25,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6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