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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蔣昌孝訴訟代理人 張子恒律師

戴羽晨律師邱律翔律師湛址傑律師(已解除委任)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丁韋介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陳啟璋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甘芸甄律師被 告 郭良因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洪紹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10月20日宣判,惟因法官於同年10月20日至同年10月22日公假參加研習,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4年10月23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