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8號上 訴 人 林進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美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20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90元,惟上訴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上訴人得暫免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