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李婉渝被 告 富民當舖即林煜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