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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李婉渝被 告 富民當舖即林煜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