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李 藏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李亭萱律師被 告 陳明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