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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8號上 訴 人 劉建鴻即鴻益水電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