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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眞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被 告 欣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謙被 告 蔡鎮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任品睿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