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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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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智宏劉智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5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賴寶合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