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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婉玉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明在

劉智宏劉智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726元(審訴卷第11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周玉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