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吳依庭被 告 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庭被 告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平敏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