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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47號原 告 凌誌遠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被 告 鄭麗娟

華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邵文義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鄭麗娟應將高雄市○○區○○○路○號二樓之八房屋依附表二所示修復方案擇一進行修繕,並負擔其修繕費用。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鄭麗娟負擔百分之六十三,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鄭麗娟就第一項部分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被告就第二項部分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華信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華信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杜石月靖變更為邵文義,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鄭麗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高雄市○○區○○○路0號房屋(下稱5號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鄭麗娟為門牌號高雄市○○區○○○路0號2樓之8房屋(下稱2樓之8房屋)之所有權人,5號房屋及2樓之8房屋均為華信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5號房屋因系爭大樓3樓之8及4樓之8管道間共用部分之污水管漏水,及2樓之8房屋浴室地板防水層失效,導致滲漏水沿牆面淌流至2樓之8房屋,再沿著該屋地板微細裂縫,滲流至5號房屋天花板(下稱系爭漏水)造成天花板及牆面油漆受損,原告因此受有安裝接水盤之費用2萬6,500元、拆卸接水盤及油漆之修繕費用2萬2,573元(具體如附表一所示)、清潔費2萬7,300元,共計7萬6,373元之損害。又鄭麗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負有維護2樓之8房屋之義務,竟消極放任其房屋浴室防水功能失效,造成系爭漏水,顯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自應負修繕2樓之8房屋浴室防水層之責,並賠償原告所受上開損害。又華信管委會依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負有維護系爭大樓共用部分之義務,竟疏未注意維護系爭大樓管道間共用部分之污水管,共同造成系爭漏水發生,應與鄭麗娟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鄭麗娟應將2樓之8房屋依附表二所示修復方案擇一進行修繕,並負擔修繕費用。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萬6,373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均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分別抗辯略以:㈠鄭麗娟:我於111年間購入2樓之8房屋並居住其內,直至112

年11月中始搬離,此間2樓之8房屋均無漏水。我原本預計請專業單位檢測2樓之8房屋有無漏水,並與原告談好要一併檢查5號房屋,但原告卻於當日拒絕我與水電師傅進入。原告不讓我進去維修5號房屋,我不知道原告維修多少錢,他自己維修的錢自己要負責。

㈡華信管委會:系爭漏水並非因系爭大樓3樓之8、4樓之8管道間共用部分之污水管漏水所致。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漏水發生之原因,經本院囑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結果略以:2樓之8房屋2間浴廁及陽台之地坪,於試水(蓄水)方式之前後,均以紅外線熱像儀及水分計等儀器檢測,二間浴廁之墻壁,得知試水之後,更為潮濕狀態,足以鑑定研判其肇因於地坪及牆壁底部交接處之防水層有失效情形,無法達到防水;另於2樓之8房屋室內走道處(主臥室浴廁背面牆壁),以紅外線熱像儀及水分計觀測後,顯示該牆壁相當潮濕。另於主臥室裝修櫃子處(二面)無法檢測。經查原大樓設計圖,該裝修櫃子後側位置,係為原大樓既有之「管道間」,再從三樓以紅外線熱像儀觀察,確認在三樓該「管道間」處,牆壁也有潮情況。故鑑定研判該「管道間」在三樓以上之某樓層水管漏水情形,沿著牆面順流而下,才會造成二樓該處牆壁已相當潮濕現象。因此,再鑑定研判該「管道間」之漏水,流動到2樓之8房屋後,將會從地板有微細裂縫處,再滲流到五號房屋天花板乙節,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13年12月17日高市土技字第00000000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0至11頁)可佐。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公正客觀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指派二位合格技師,前於113年10月22日、同月23日會勘、拍照確認現況後,以遠紅外線熱顯像儀及水分計觀測,並對大樓設計圖,本於專業知識與工程經驗綜合判斷,自然具有高度憑信性,應堪採信。基此,系爭漏水之原因乃2樓之8房屋2間浴室防水層失效及系爭大樓3樓以上之某管道間水管漏水所共同造成,應堪認定。

㈡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279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華信管委會自陳其於訴訟中聘請專業人員檢測發現系爭大樓3樓之8、4樓之8管道間共用部分之污水管有破洞,其已於114年5月5日修繕完畢,該管道間已無滴漏水(見訴字卷第171頁),並就系爭漏水係因上開共用部分之污水管漏水所致之事實,已表示不爭執(見訴字卷第191頁),依前開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惟華信管委會於其後撤銷前開自認追復爭執上開事實,依前開規定,應由其就上開自認與事實不符負舉證之責。華信管委會固辯稱原告購入5號房屋多時,若系爭漏水係系爭大樓共有部分所致,原告早就會反應了,不會等到現在,可見系爭漏水與系爭大樓共有部分沒有關係等語。然其所自認之事實,核與系爭鑑定報告認為系爭大樓3樓以上之某管道間之水管有漏水,並為系爭漏水共同原因之判斷相符,復華信管委會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未能證明其所為上開自認與事實不符,依前揭說明,本院仍應以華信管委會前開自認之事實,為本件判斷之基礎,故系爭大樓3樓之8、4樓之8管道間共用部分之污水管漏水為系爭漏水之共同原因,應堪認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鄭麗娟為2樓之8房屋之所有人,2樓之8房屋浴室防水層失效導致系爭漏水,造成原告所有5號房屋受有損害,鄭麗娟自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華信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就系爭大樓3樓之8、4樓之8管道間共用部分之污水管負有管理及維護之義務,原告所有5號房屋所受漏水之損害,係因華信管委會未盡管理及維護上開共用部分污水管所致,且為系爭漏水之共同原因,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華信管委會應與鄭麗娟連帶賠償因系爭漏水所生損害,自屬有據。

㈣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此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甚明。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分述如下:

⒈接水盤安裝、拆卸及油漆費用部分:

查系爭漏水造成5號房屋天花板及牆壁油漆,因潮濕導致油漆層裂紋剝離,並產生水痕痕跡,需重新油漆修繕,及原告因系爭漏水先行支出裝設接水盤之費用2萬6,500元,拆卸該接水盤及上開重新油漆之修繕費用如附表一所示為2萬2,573元,合計為4萬9,073元乙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及其所附天花板及牆面現場照片、裝設接水盤之收據及工程處理單為證(見審訴卷第49至67頁、系爭鑑定報告第11至13、107至109、119至120頁)應堪認定。審酌系爭漏水已造成5號房屋天花板及牆壁油漆出現裂紋剝落及水漬痕跡,自有先行刮除舊有油漆重新粉刷之必要,而原告於天花板裝設接水盤係於系爭漏水原因修繕完畢前,將因系爭漏水滲漏至5樓房屋之滲漏水引流排放,避免所受損壞繼續擴大之暫時性裝置,亦有裝設並於系爭漏水原因修繕完畢後拆除之必要,是上開接水盤安裝、拆卸及重新油漆之費用共計4萬9,073元均與系爭漏水相關,且有支出之必要性,應予准許。

⒉清潔費用部分

原告固主張其因系爭漏水係陸續發生於不同位置,於漏水位置裝設接水盤前,其每日均需花費1,000元找人清潔,並因此先行支出清潔費用2萬7,300元等語,並提出收據為證(見審訴卷第43至48頁),然審酌原告自陳其有先行透過放置水桶應急接水,但可能因為沒有接準或有噴濺出來,導致地面有積水之情況,所以需請專業廠商進行清潔等語(見訴字卷第頁),可知系爭漏水於原告裝設接水盤前,曾放置水桶應急接水之方式防止水滴落地面,縱偶有水滴會因噴濺而灑落地面造成積水,但原告可另行鋪墊抹布、毛巾等吸水物品於水桶附近即可避免,無須另外找人清潔,復原告亦未舉證滲漏水滴落地面有何專業清潔之必要,是上開清潔費用無支出必要性,尚難准允。

⒊鄭麗娟雖抗辯其有與原告協商要進入5號房屋檢查,但遭原告

拒絕,其有意願修繕5號房屋損害,是原告自己拒絕並自行修繕,就要自己負責,並聲請調查當時在場之檢測人員蘇澤翰為證。惟原告依民法第213條第1、3項規定,本得自由選擇向請求鄭麗娟賠償時,究以回復原狀,或以金錢賠償方式為之,是原告逕向鄭麗娟請求金錢賠償,自屬有據,鄭麗娟上開抗辯洵不可採,其據此聲請傳訊上開證人,自無調查必要性。

⒋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接水盤安裝、拆卸及重新油漆之費用共計4萬9,073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憑。

㈤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查鄭麗娟所有2樓之8房屋浴室防水層失效為造成原告所有5號房屋產生系爭漏水之原因,如前述,則該浴室防水層失效,顯已妨害原告就5號房屋所有權之完整性,而原告如欲除去系爭漏水,需以如附件二所示2種修復方式修繕2樓之8房屋浴室防水層乙節,有系爭鑑定報告可佐(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2、104、115至118頁),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鄭麗娟以如附表二所示修復內容,擇一進行2樓之8房屋浴室防水層修繕,並應負擔其修復費用,核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鄭麗娟依附表二所示修復方案擇一進行修繕,並負擔修繕費用,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9,073元,及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4年3月5日(見審訴卷第1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鄧怡君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附表一:

編號 工程項目 複價(新臺幣) 備註 1 拆除工程(含天花板局部拆除、安裝等高架作業) 1萬2,000元 另含拆除物整理、環境清潔 2 油漆 2,364元 水泥漆一底二度 3 雜項及零星工程 3,000元 訪價 4 廢料物清理運棄 868元 依鑑定手冊以工程費5%計 5 其他費用 1,736元 依鑑定手冊以工程費10%計 6 利潤、稅捐、管理費 2,605元 依鑑定手冊以工程費5%計 合計: 2萬2,573元

附表二:

修復方案一(打除重建式): ⒈針對浴廁之防水,進行重點整修,打除地坪及周圍牆壁(1.2公尺)重新泥作打底工程後,於牆壁及地板塗佈防水材料,採用「水和凝固型防水材質」(俗稱彈性水泥)並經試水完成,達到防水標準,再貼飾磁磚,恢復安裝原有浴廁設施。 ⒉清理建築廢棄物及運除作業。 項次 工程項目 複價(新臺幣) 備註 1 打除工程 1萬6,800元 含切割及整平作業 2 地平水泥砂漿打底 2,180元 1:3水泥砂漿 3 牆壁水泥砂漿打底 7,115元 1:3水泥砂漿 4 防水工程(彈性水泥) 8,856元 5 地磚(15x45cm) 8,230元 參照20x20cm單價 6 壁磚(30x60cm) 2萬776元 參照30x30cm單價 7 塑鋼門(75x210cm) 1,600元 拆卸及安裝工資 8 面盆(含混合龍頭) 3,000元 拆卸及安裝工資 9 馬桶 3,000元 拆卸及安裝工資 10 蓮蓬頭(含混合龍頭) 1,600元 拆卸及安裝工資 11 鏡子(含玻璃平台) 500元 拆卸及安裝工資 12 鏡子(含木造置物架) 600元 拆卸及安裝工資 13 門檻(75cm) 1,400元 人造石 14 一樓頂版防水維修 2萬元 15 雜項及零星工程 5,000元 16 廢棄物清理運棄 5,033元 工程費5%計 17 其他費用 10,066元 工程費10%計 18 利潤、稅捐、管理費 15,099元 工程費15%計 合計: 13萬855元 修復方案二(防水維修式): 1.被告2樓之8房屋之二間浴廁,保持原有設施狀態,非破壞方式,直接以「防水工法」施工,達到防水目的。 2.「防水工法」在地板部分,採用「結晶滲透工法」以矽酸質高分子液態防水材料(俗稱滲透性防水材),經過24小時浸泡方式,矽酸質高分子材料滲透到裂縫處,形成結晶體,填滿封住裂縫,達到防水目的。 3.「防水工法」在牆壁部分,採用「塗佈工法」仍是以矽酸質高分子防水材料施工,先塗佈防水底材,封住微細裂縫,再塗佈施作防水面材,並在轉角處,補強防水材料。該工法之施作之後,使得防水材料形成膜狀隔離層,而阻斷水分滲透進入牆壁磁磚縫隙的微細裂縫,以達到防水目的。 4.專業廠商「防水工法」施工,應保固責任三年。 1 二樓主臥室浴廁防水工程 3萬元 矽酸質滲透式 2 二樓公共室浴廁防水工程 3萬元 矽酸質滲透式 3 一樓頂版防水維修 2萬元 鑑定位置1~5處(如附圖及其照片所示) 4 雜項及零星工程 5,000元 5 廢棄物清理運棄 4,250元 工程費5%計 6 其他費用 8,500元 工程費10%計 7 利潤、稅捐、管理費 1萬2,750元 工程費15%計 合計: 11萬5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