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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沈慧英

張宏揚共 同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律師被 上訴人 沈雪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及新臺幣(下同)50萬9,528元,按被上訴人起訴時(即112年7月31日)系爭股票收盤價計算之價額為190萬32元,上訴利益合計為240萬9,560元(計算式:190萬32元+50萬9,528元=240萬9,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附表:編號 股票名稱 股票代碼 股數 112年7月31日 收盤價(新臺幣) 交易價額 (新臺幣) 一 中美晶 5483 50 171.50元 8,575元 二 敬鵬 2355 3005 34.10元 10萬2,471元 三 宏盛 2534 17280 20.35元 35萬1,648元 四 裕民 2606 6000 42.50元 25萬5,000元 五 四維航 5608 8888.6 19.55元 17萬3,772元 六 勤美 1532 2921.44 38.75元 11萬3,206元 七 炎洲 4306 1661.3 14.85元 2萬4,670元 八 台產 2832 1160 23.00元 2萬6,680元 九 興富發 2542 2283.93 42.30元 9萬6,610元 十 遠雄 5522 1000 57.40元 5萬7,400元 十一 聯發科 2454 1000 690.00元 69萬元 總計 190萬32元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