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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2號抗 告 人 陳柔方

陳昊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振興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