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文世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蘇怡慈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壬祥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被 告 彭維宏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原訂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3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