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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文世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蘇怡慈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壬祥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被 告 彭維宏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原訂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3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