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壬祥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文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反訴部分,聲明第二項依上訴人陳報鷹架及水泥柱拆除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核定為154,000元(審訴卷第171頁),聲明第四項計算至反訴前1日即113年3月4日(共59個月),上訴利益合計為4,315,746元(計算式:154,000元+44,077元+69,791元×59月=4,315,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066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9,481元(計算式:11,415元+78,066元=89,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