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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宗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日期:2026-01-19